豫文非遗〔2010〕28号
各省辖市文广新(文化)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项目保护专项经费790万元,国家级传承人传承补贴专项经费52万元。按照财政部、文化部制定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获得2010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名单见附件1)于10月20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方案(附件3)上报省文化厅,并在获得批准后实施。
2、2010年,中央财政按照每人8000元的标准安排了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经费补贴,其中涉及我省65人(名单见附件2)。各有关省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应与获得补贴的传承人进行协商,于10月20日前提供其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传承和带徒行为的承诺书(附件4),以便实施监管。该项资金随后将由省文化厅会同各地文化局统一发放。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所获扶持资金应全部用于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工作。其中项目保护传承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理论及技艺研究费、传承人及传习活动补助费、民俗活动补助费、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费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经费应主要交由其本人用于传承授徒活动。省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将实施专门监督检查。
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今后申请和安排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请各地按规定时间将材料上报至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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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0371-65907463(传真)
邮
箱:feiyichu2009@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黄河路11号1805室(450003)
附件:1.2010年度河南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名单.doc
2.2010年度河南省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代表性传承人名单.doc
3.201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方案.doc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