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
关于征求对《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意见的函(豫政法函[2008]4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从全国人大和文化部了解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即将出台,其内容涵盖了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学;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主体、保护对象、保护对象、以及如何保护等,在该法律条文中将有明确的规定。
(二)为避免重复立法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法规条文冲突等,建议暂不出台《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另行制定出台我省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在内的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或办法。
二OO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