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单位: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认真、扎实地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对实现“两大跨越”和建设生态河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文化部的统一部署,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于2009年底前基本结束。为做好这项工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九年一月五日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会议的部署,特制定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普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统一部署,全面展开;讲求科学,真实有效;加强协调,有序进行。通过普查,全面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及时制订保护规划,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特别是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步健全保护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本次普查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二、普查内容
全省范围内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于普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语言文字(包括方言)。
(二)民间文学,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
(三)民间美术,如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
(四)民间音乐,如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部分民间祭祀仪式音乐等。
(五)民间舞蹈,如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宗教信仰舞蹈、生产习俗舞蹈等。
(六)传统戏剧,如曲牌体制的戏曲剧种、板腔体制的戏曲剧种、曲牌板腔综合体制的戏曲剧种、少数民族的戏曲剧种、民间小戏剧种、傩及祭祀仪式性的戏曲剧种、傀儡戏曲剧种等。
(七)曲艺,如说书(徒口讲说、说唱相间、韵诵表演)、唱曲(板腔体、曲牌体、板牌混合体)、谐谑(相声类、快板类、谐戏类)等。
(八)民间手工技艺,如工具和机械制作、农畜产品加工、烧造、织染缝纫、金属工艺、编织扎制、髹漆、造纸、印刷和装帧等。
(九)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如杂技、魔术、马戏、民间游戏、杂耍(艺)、竞技等。
(十)民间习俗,包括:
1、生产商贸习俗,如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商贸等习俗。
2、消费习俗,如服饰习俗、饮食习俗与禁忌、居住习俗与信仰、交通习俗。
3、人生礼仪,如妊娠习俗、分娩习俗、诞生和命名习俗、满月礼、百日礼和周岁礼、成年礼、婚礼、离婚习俗、寿诞礼、葬礼习俗禁忌等。
4、岁时节令,如节气与习俗、传统节日习俗等。
(十一)民间信仰,包括原始信仰、俗神信仰、庙会、祖先信仰、生殖信仰、商业信仰、精灵信仰等。
(十二)民间知识,包括医药卫生、物候天象、灾害、数理、测量、记事、建筑等知识。
(十三)传统医药,包括养生、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等。
(十四)其他。
三、普查原则
(一)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原则
普查过程中要兼顾城镇和乡村,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的人群。普查力求涵盖所在区域所蕴藏和传承的各种传统民间文化载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类别。对已调查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进行认真的复查、核对和认定,注重了解其现状;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力求抓住民间文化现象中的主要内容、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去粗取精,选出在当地群体社会中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进行重点深入调查;要按照传统民间文化本来的生存状况去调查和采录。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地记录,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对于虽不宜公开,但仍然具有研究价值的民族和民间传统文化,也应进行收集和整理。
(二)濒危项目、濒危艺人优先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人来进行传承。由于各种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正在消亡。各市、县要增强“抢救优先”的意识,对于那些已经掌握的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要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以免出现“人亡艺绝”的状况。
(三)以普查技艺为主,技艺和实物(作品)相结合原则
普查过程要重点围绕传承人的各项技艺(手工、表演、叙述)等,展开对项目生存环境、民风民俗等的调查和记录,同时注意相关实物的收集。
(四)用文字(图表)、摄影、摄像等综合记录原则
在普查工作中,不仅需要文字记录,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如摄影、摄像等,注重视觉和听觉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视图、实物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可视地、动态地、立体地、原真性地保存,如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生存原貌,为下一步利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整理和数据库建设奠定基础。
四、方法步骤
本次普查采取“自下而上查报线索、自上而下指导采录、上下联动实施普查”的方式进行,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查报线索,市、县(市、区)联动进行采集,省市、县(市、区)联动普查重点项目。具体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
1、制定普查计划。普查计划是开展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任务、普查点(城镇或村落)的确定、人员配备、工作步骤、调查方法、目标、时间等。同时应拟订普查提纲、制作登记表格、绘制普查地图(可以用地图出版社印制的学生空白地图)等。
2、加强人员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专业性强,必须对普查人员进行培训,不培训者不得上岗。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即省培训省辖市,市培训县(市、区),县(市、区)培训乡、村。同时,应根据普查任务和个人专长,对参加普查的人员作出合理分工,做到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普查时,可临时吸收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爱好者和搜集者以及高校师生等社会力量参加。
(二)实地调查阶段:
1、全面调查,摸清线索。对本辖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镇(街道、乡),不漏种类”,理清本地现存项目的名称、分布区域、主要传承人等情况,填写《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线索表》。凡是普查后报告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乡镇、街道,要正式上报有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
2、实地调查,做好登记。要根据预先估算的项目价值大小、濒危状况、活动规律等,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制定调查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完成调查的时间、力量的组成与负责人、需要提供的成果等。参加普查的人员一律要填写登记表格,并撰写普查日记。每进行一乡(或一村),要在普查地图上作出标记。采集到的口头文学、民间艺术品、民俗实物、摄影摄像、仪式的素描,除了原件原物外,还要按照表格的要求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除了文本、实物的名称、内容简介、类别等外,还应包括讲述者、传承者、提供者、收藏者及年龄、性别,居住地的县(区、市)名、乡镇名、村名等。严禁不经过实地调查,凭空编造假材料的做法。在彻底弄清项目的来源与发展、主要的传承谱系和传承人、流行分布的区域、主要价值等的基础上,填写该项目的登记表。
在普查中,要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调查方法,在了解一般情况后,可重点走访,抽样调查,也可以以小型调查会形式进行。在普查时,除搜集现成的书面简介材料和听取行政负责人的简略介绍外,主要是选择那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如故事家、歌手、民间艺人等),为他们创造适宜的环境(场合、听众),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如条件允许,也可有限度地再现实际讲述、演唱、仪式时的环境,让他们轻松自如地讲述或演唱(口头文学)、表演展示(民间舞蹈、戏曲、仪式、巫傩等)。调查采访者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和技术记录其讲述和表演。要抓住当地的民俗节庆(如节令、庙会、歌节等),不失时机地进行现场采访。
除了从口头上搜集记录“活态”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包括讲述文本和展演现场外,还要注意搜寻民间传抄的过去或现在仍在流传的唱本、歌本、长诗、鼓词、皮影脚本、经书、图画册页等手抄本。
(三)普查总结阶段
即对组织工作进行必要的总结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按照普查计划和调查提纲逐一叙述,对各项要求作出分析和统计,各项调查均需写出书面报告,对普查的成果与调查的完善程度作出评估。普查中采录的民间作品、搜集的民俗实物和民艺作品、调查采访时随机填写的表格、绘制的普查地图、摄制的照片与录音录像,均应登记造册,标明普查人员名单、普查时间、普查地区等。
在本地区普查工作基本结束之后,通过研究和整理,要形成以下成果:
1、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普查工作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分布状况、价值、传承人名录、保护初步方案等。
2、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分布图。
3、收集的实物标本。各地对于收集的实物标本,要逐项登记,专人管理,并根据需要上送。
4、形象化的记录资料,即照片、录音、录像等,对一些民间手工技艺的工具和产品实物,还要进行图例说明。
五、时间安排
根据文化部相关部署及我省实际,普查时间安排如下:
(一)全省发动(2009年2月-3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成立普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召开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动员会,对总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机构,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建立普查队伍,落实相关经费,着手有关准备工作。
(二)实施普查(2009年3月- 10月),各地要在先行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和完成当地资源普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督查、通报等方式,检查和指导各市普查工作。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普查工作简报》,及时报道各市、县(区、市)普查工作情况,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工作滞后和进程缓慢的地区和单位及时通报。
(三)总结验收(2009年10月-12月)。普查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分级汇集普查工作成果,整理汇编并上报普查目录清单和登记表、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做好普查工作总结。省文化厅将组织验收组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并汇总全省普查成果整理上报。普查验收工作另行部署。
全省普查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地应在抓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查漏补缺”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成果编纂(有关要求和标准另行制订下发)和后续保护、利用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各地应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省文化厅将组织编撰《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项目汇编》、《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分布图》等成果。
六、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放在今后一段时期当地文化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同时,要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知识,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普查线索。
(二)要切实做到组织落实。普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一般应成立若干个普查小组。普查小组实行领导、专家或专业人员、民保工作人员相结合。乡镇(街道)要确定一批普查员,以文化站干部、老艺人、退休教师、村干部等为骨干,组成专兼职结合的普查员队伍。
(三)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在开展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要注意及时请示报告。对跨地区的、涉及面较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组织更大范围的普查工作时,由省和各地根据情况予以协调。
(四)要处理好民族、宗教及群众关系。在普查的时候要尊重民族信仰,严格遵守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充分尊重宗教徒宗教信仰,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宗教政策。
(五)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以往全面普查和单项普查的普查研究成果。对已经收入民间文艺十大集成的项目,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查,并补充完成摄影、录像等方面的记录;对已经出版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复查,但要进行登记造册;过去没有普查的项目要进行全面重点普查。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OO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