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文广新(文化)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省艺术研究院、省曲剧团、省越调剧团,有关单位:
按照文化部《关于开展2012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财务函〔2011〕2297号)的要求,现就我省2012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申报范围包括第一、二、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资金将重点向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项目以及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倾斜;向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倾斜,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各地应遵循“统筹规划,重点突出”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濒危程度和文化价值进行合理申报。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
申报范围包括第一、二、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各地应在申报经费时,将当地已经去世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一并报上。
编制资金申报书的同时,需分别填报《201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1)、《201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补助资金申报书》(附件2)、《201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表》(附件3)。
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要求
各地在编报过程中,应按照《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 71号)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办财务发〔2009〕21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状况和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申报2012年度资金。应明确重点,结合以前年度申报经验和实施情况,认真研究,合理确定申报项目。材料填报和编制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尤其是资金使用计划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信性,力求客观。
请各地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我厅,包括纸质表格(一式三份)和电子版(word格式),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单位: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地 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B区709室(450018)
电子邮箱:feiyichu2009@163.com
联系电话:0371-69699792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1.doc
2.《201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资金申报书》附件2.doc
3.《201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表》附件3.doc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