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文非遗〔2010〕5号
各省辖市文化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参照文化部相关工作,我厅拟于2010年开展“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基本良好,并具有特殊价值和鲜明特色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特定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工作中,应坚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原则,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区域,对该区域内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形态实施整体性保护。选择若干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街道、社区或乡镇、村落等,作为区域性整体保护的重点。在整体性保护中,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项目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之间的关联性,采取各种措施,将单一项目、单一形态的保护模式,转变为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性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应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为重点,不断完善传承机制,全面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计划和措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域内要建立一个以上的国有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陈列)馆,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建设多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陈列)馆和传习所,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在保护、传承、展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积极推动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促使青少年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努力营造文化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1、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建立领导机构,统一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核目标。在文化行政部门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2、各地要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内有关政策的研究,根据本地特点制定出台本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细则,为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社会保障、传习活动等提供保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区域内展演活动的组织展示、民众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等提供政策支持。
3、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研究,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咨询机制。
4、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保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主动与有关院校合作,在有条件的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相关专业,培养高级专业人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智力保障。
5、突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充分理解和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民众的意愿,增进民众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对积极有益的民俗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激发民众的保护意识,提升民众的文化自觉,促使民众主动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四、申报标准和要求
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标准及工作程序参见附件《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暂行办法》。每个省辖市申报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各地上报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4月20日。
附件:《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件
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暂行办法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基本良好,并具有特殊价值和鲜明特色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强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生态保护,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传承发展,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对于提高文化自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及文化部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基本良好,并具有特殊价值和鲜明特色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命名,须经申报、审核、评审、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可以申报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基本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比较丰富,价值突出,集中反映区域和民族特色;
(三)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保护机制,制定了项目保护计划,为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支持,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馆等基础设施;
(四)当地群众具有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五)建立了有效的领导协调机制,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并将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五条 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地区人民政府应首先向省辖市文化局提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请,并附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调研报告和《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
省辖市文化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对《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并进一步完善,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河南省文化厅报送申请材料;
河南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经评审通过后予以审批。
第六条 申请设立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由省辖市文化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地区人民政府和省辖市文化局设立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请报告;
(二)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函件;
(三)省辖市文化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区的考察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四)《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
第七条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报,由有关行政区域的文化行政部门协调一致后,经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向河南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申请地区人民政府和省辖市应根据《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实验区的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的现状与分析;
(二)保护实验区的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实验区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
(四)保护实验区的保障措施;
(五)保护规划的分期工作方案。
第九条 《总体规划》应在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应征得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河南省文化厅审批。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一经实施,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