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文化局、教育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文化局、教育局,各高校,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文化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社图发[2008]41号),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拟定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教育活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教育活动方案》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教育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中小学生的校外文化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文化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社图发[2008]4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宗旨

推动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让未成年人感受中华传统文化的价值和魅力,增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感;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建设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外教育教师队伍。

二、活动场所

各级各类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特别是“十五”期间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

县以上各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

三、活动内容及方式

由文化部门组织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学者及代表性传承人等深入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等场所授课、培训和辅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团队;编纂相关普及辅导读物;提供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图书馆等公益文化单位作为活动场所;定期举办青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问答等活动。教育部门负责相关校外活动场所的选择、参加活动人员组织、协助编撰辅导读物、组织有关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文化、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教育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责任。

(二)各级各类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教育活动纳入常规工作,选择适合青少年传承教育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设计富有当地特色的活动方案。

(三)各地在方案落实过程中,可采取“试点先行、全面推开”的原则,先在市、县两级各选择一个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或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并确定一个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相关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并逐步全面推开。

(四)省文化厅、教育厅将配合文化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命名一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实践基地”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实践基地”,并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教育成果交流展演展示活动。

各地确定的试点和工作方案请于2009年1月20日前上报省文化厅和教育厅。

省文化厅联系人:陈高峰 0371-65900680(传真)

省教育厅联系人: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